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该法律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也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任何用人单位或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保障职工基本养老权益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职工基本养老权益的重要途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下来的资金将用于支付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确保职工老有所养。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缓解社会养老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或职工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职工拒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暂停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免缴人群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规定,以下人群可以免缴基本养老保险:
免缴人群 | 免缴规定 |
---|---|
灵活就业人员 | 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 退休前已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
自主创业者 | 符合自主创业人员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 |
残疾人员 | 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保障职工基本养老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积极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共同为职工的未来养老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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