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个人账户缴费期限可延长至何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个人账户的缴费期限可延长至下列两种情形:
因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或者失业待遇期间免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治疗、康复期间,以及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期间,可以免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期间停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影响其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职工依法享受失业待遇期间,由其所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缴费期限相应延长。
因服兵役或者参加其他国家规定的军事训练,以及在国家规定的其他非个人原因期间内中断缴费的
职工因服兵役或者参加其他国家规定的军事训练期间,职工本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其他个人也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期间中断缴费的,不影响其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职工因参加其他国家规定的军事训练,以及在国家规定的其他非个人原因期间内中断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相应延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延长了个人账户的缴费期限,不延长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因此,职工在延长期间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缴费年限不会延长,对将来领取基本养老金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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