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豁免的具体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具体如下:
1. 单位已解散或撤销
当单位因解散或撤销而导致不存在用工关系时,可以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单位解散前已经发生的社会保险费债务,仍需依法承担。
2. 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
当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后,因无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债务,将按照破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3. 离境人员在境内无工作单位
对于离境人员在境内无工作单位且未委托他人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可以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 提供劳动的个体工商户
提供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其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5. 其他依法免予缴纳的情形
除以上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例如:
参军服现役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在国外工作的人员
享受国家社会救济和扶助的人员
豁免申报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豁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例如:
单位解散或撤销,必须有相关法律文书证明。
单位破产,必须有法院的破产裁定书。
离境人员,必须提供出境证明。
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登记。
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则不能享受豁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因此,企业和个人应当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