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何计算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至十级的残废等级,且其伤残等级经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不发生改变的,自定残之日起,按照本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计算方法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公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职工工资基数 × 伤残等级因子 × 工作年限
其中:
伤残职工工资基数:工伤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确诊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伤残等级因子: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确定,具体因子值见下表;
工作年限:工伤职工参加工作至受伤或者职业病确诊前的累计工作年限。
伤残等级因子表
| 伤残等级 | 因子值 |
|---|---|
| 九级 | 9 |
| 十级 | 10 |
示例计算
已知某工伤职工参加工作15年,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6000元 × 10 × 15年 = 90000元
注意事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发放,不计入职工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同时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影响其他待遇的享受。
伤残职工如二次受伤或职业病,其二次及以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不累计算其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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