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续写:被保人医疗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经修订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被保人医疗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经批准,可以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费用
该笔资金可用于支付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住院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自己和配偶、子女的个人缴费部分。
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健康管理服务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购买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健康管理服务,如健康体检、特定疾病筛查等。
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他相关费用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个人账户资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其他与医疗保障相关且符合规定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医疗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提取使用需要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批准。一般情况下,提取资金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注意事项
1. 账户余额不足:如果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需要额外支付。
2. 资金用途限制: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规定范围内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提取手续:提取个人账户资金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4. 合理使用:建议参保人员合理安排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既可以保障必要的医疗支出,又可以避免资金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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