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保留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保留:
离开原单位后
职工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不续约合同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在离开用人单位后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提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此后,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由自己承担,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也可在6个月内补缴保费,补缴期间的滞纳金按规定缴纳。
企业停产、破产
职工所在企业停产、破产的,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职工可以在企业停产、破产后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提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并由经办机构协助其转移至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系统,继续缴纳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缴费期间,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其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及金额有所不同。
其他情形
职工出国留学、进修或从事其他非就业活动,可以申请暂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恢复工作或回国后,可重新参保。职工因参军入伍而中断工作,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保留。服役期间的保费由国家财政支付,复员后可以恢复参保。职工因失业或放假超过6个月,可以申请中断参保,中断期间的保费由自己承担,重新就业后可以恢复参保。
保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保障职工在非就业期间能够享受医疗保障。因此,对于职工来说,掌握相关规定并及时办理手续非常重要,避免因中断参保而影响医疗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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