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的退休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参保人员达到一定年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均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
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年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因工致残达到一定等级
因工致残是指参保人员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参保人员可以领取不同等级的因工致残待遇。如果残疾等级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因工致残退休金。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参保人员还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办理退休手续。例如,女性参保人员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可以在达到一定工龄后提前退休等。
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
满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1.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其他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材料无误后,会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根据具体情况发放基本养老金或其他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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