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异议处理流程
社会保险待遇异议是指参保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受委托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养老金、失业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决定不满,依法提出的异议。根据《社会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异议的处理流程如下:
申报异议
参保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待遇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提出申报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
受争议的待遇决定内容;
申请人对待遇决定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
申请人要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方式和请求;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受理与调查
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收到申报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立案,在30日内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调解与裁决
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根据调解书制作社会保险待遇变更决定书。调解不成的,由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争议的事实;
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裁决理由和依据;
裁决结果;
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执行与救济
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裁决生效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裁决内容,履行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变更决定手续。对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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