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不予支付的部分
《社会保险法》规定,下列情况属于社会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非因工负伤,且被依法认定为自伤、自残或者故意犯罪的;
自杀或因自伤、自残精神障碍死亡的;
劳动能力鉴定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故意逃避社会保险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期间,从事国家禁止的活动,致劳动能力丧失的;
被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医疗终结诊断的;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被拒支付怎么办
若参保人认为自己符合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却遭到拒付,可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行政复议: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支付待遇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投诉:向当地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请求其介入协调处理。
找律师维权: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事项
申请人应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申请人应注意复议和诉讼的时效规定,逾期将丧失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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