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石:社会保险法16条
社会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定社会保险的种类、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构成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
法定保险种类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我国法定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
序号 | 保险种类 |
---|---|
1 | 基本养老保险 |
2 | 基本医疗保险 |
3 | 工伤保险 |
4 | 失业保险 |
5 | 生育保险 |
参保单位
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包括: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民工
参保人员
社会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不同保险种类的参保人员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为: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境内就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工伤保险
参保人员为:在境内工作的所有在职职工。
失业保险
参保人员为:在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
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和男职工。
意义
社会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社会权益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规定社会保险的种类、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确保了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障,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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