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读
湖北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对湖北省社会保险法具体规定所作出的详细解释和补充,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行为,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参保范围及缴费基数
湖北省社会保险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范围,包括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湖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和方式
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10.16%、工伤保险1.05%、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0.8%。个人缴纳的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缴费方式分为逐月、逐季、逐年缴纳,由缴费单位选择。
待遇享受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25年,方可享受终身医保待遇。
失业保险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方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即可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补助。
其他规定
异地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异地就业时,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保证待遇连续享受。
社保卡
湖北省实施了社保卡,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的社保信息和提供社保服务。
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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