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详解
浙江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为保障浙江省广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浙江省于2015年10月1日颁布了《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该条例对浙江省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待遇、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参保范围
根据条例,以下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劳动者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缴费
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费用。缴费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待遇
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规定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和发放条件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管理
浙江省社会保险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待遇发放等具体业务工作。
监督
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规定了多项监督措施,包括:
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强化内部监督
法律责任
违反社会保险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处以逾期未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个人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督促、责令或者处以罚款。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