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详解,保障职工权益
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的配套细则,《细则》对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进一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管理。
《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从原先的企业职工扩大到了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细则》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做出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细则》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制度进一步完善,门诊特定病种纳入力度扩大至20种,报销比例提高至70%。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同时新增了医保卡异地结算功能。
《细则》加强了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培训期间的补贴。同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延长,最长可领取24个月。
《细则》优化了生育保险服务。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提高,职工生育津贴由原来的100%提高至120%。同时,增加了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范围。
《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重视。通过细化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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