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江西省的实施,明晰社会保险缴纳细节,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参保人员
参保范围
根据《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省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社会保险。
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
城乡居民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如下:
险种 | 用人单位 | 个人 |
---|---|---|
养老保险 | 20% | 8% |
医疗保险 | 9% | 2% |
工伤保险 | 0.8%-2% | -- |
失业保险 | 2% | 1% |
生育保险 | 0.5%-1% | -- |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实行全省统一,以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准。具体缴费基数上下限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缴费时间
社会保险费应按月缴纳,缴费截止日期为每月15日。逾期缴费的,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监督管理
监督主体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实施监督和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域内社会保险实施监督和管理。
用人单位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不得阻挠或者限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个人义务
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应如实申报参保信息。
个人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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