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是江苏省制定的,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进行规范的条例。该条例旨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为江苏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基金收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基金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入账、记账、支付和投资运营等具体管理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账存储,并通过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基金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行政费用。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失业津贴和生育津贴等。社会保险行政费用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和业务费用等。
监督管理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追缴社会保险费并处以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或者侵占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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