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的由来和演变
养老金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其中过渡性养老金是改革过程中的产物,其诞生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着密切关系。
城镇企业养老金改革
1997年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启动了城镇企业养老金制度改革,改革后建立了以统筹账户为基础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不再承担养老金发放责任。
改革前的老职工怎么办?
改革前,企业已经承担了一部分养老金发放责任,为了保障这些老职工的权益,国家设立了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承担部分养老金发放责任,同时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过渡期结束
《社会保险法》规定,过渡期最迟于2010年12月31日结束,之后企业不再承担养老金发放责任,所有职工的养老金都由统筹账户发放。
过渡性养老金的定义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在养老金改革过渡期内,企业退休职工在国家规定的过渡期间内,由企业承担发放责任、资金来源为企业缴费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包括企业年金制度改革前企业自筹发放的部分、职工个人账户发放部分和统筹账户发放部分。
过渡性养老金的领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满15年的职工
在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并且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企业年金改革前企业自筹发放部分+职工个人账户发放部分+统筹账户发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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