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认定和对照范围
过渡性养老金制度是针对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期间,部分职工出现既不具备法定退休年龄条件,也不享有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夹心层”群体的政策性养老保障制度。针对这部分人群,国家建立了过渡性养老金制度,给予他们一定数额的过渡性养老金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过渡性养老金认定
认定条件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50周岁的男性职工和45周岁的女职工;
1998年1月1日起下岗失业并登记失业;
1998年1月1日前未享受企业养老金待遇;
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期满前已办理退休登记;
参加失业保险的期限累计满10年。
认定流程
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向户口所在地失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失业登记机关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报送当地失业办公室;
失业办公室复核并签署失业证;
持失业证到所在银行办理存折开户手续,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待遇。
对照范围
过渡性养老金对照范围包括:
1998年1月1日前离岗待业、下岗失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
1998年1月1日前下岗失业的乡镇企业的固定合同制职工;
符合过渡性养老金认定条件的临时工、合同工。
工龄 | 男性 | 女性 |
---|---|---|
不满5年 | 10元 | 9元 |
5年含以上不满10年 | 11元 | 10元 |
10年含以上不满15年 | 12元 | 11元 |
15年含以上不满20年 | 13元 | 12元 |
20年及以上 | 14元 | 13元 |
注:过渡性养老金标准根据职工工龄,按照上述表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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