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上调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1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上调4.5%。上调后,全省各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达到3522元/月,其中:企业退休人员3837元/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3262元/月。
对接全国社保转移接续
为实现养老金待遇全国范围内转移接续,黑龙江省将对符合全国社保转移接续条件的退休人员(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后,这些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将根据其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按照统一的公式计算。调整后,全省约有14万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将受益。
其他调整措施
企业退休人员:
一是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将计发基数调整为2022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即32769元/年。
二是延长缴费年限。将缴费年限统一延长至25年。
三是调整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将个人账户部分划入统筹账户的比例提高至10%。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一是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将计发基数调整为2022年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即30181元/年。
二是调整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将个人账户部分划入统筹账户的比例提高至10%。
受益人群
黑龙江养老金上调的受益人群包括全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包括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符合全国社保转移接续条件的退休人员。
意义
此次养老金调整有利于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通过延长缴费年限、调整个人账户等措施,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为今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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