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若干规定:保障民众社会保险权益
适用范围及对象
《吉林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若干规定》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参保登记与缴费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遇有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或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待遇。
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
参保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和就业促进服务。
生育保险
参保女性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工伤保险
参保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社会保险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吉林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若干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吉林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若干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吉林省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了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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