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养老金的扣除标准:企业应知应会
随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迅速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企业补充养老金缴费怎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企业关注的问题之一。
企业补充养老金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下列支出:(七)职工福利费,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集体福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职工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等所有现金收入)的15%范围内扣除。超过15%的部分,不得扣除。
计算补充养老金扣除额
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般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2%。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扣除。
以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元为例,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12万元,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职工工资总额的15%,即15万元。
补充说明
1. 企业补充养老金扣除标准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包括工资、奖金等所有现金收入,不包括社保补助、住房补贴等非现金收入。
2. 企业补充养老金扣除标准为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3. 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扣除额,不计入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4. 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扣除额,不得在利润总额中多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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