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处理解析
会计处理依据
事业单位利息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各种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收入应在发生时确认为收入。
会计分录
1. 计入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利息收入
2. 计提利息收入
如果利息收入尚未到期,需要计提应收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收入
贷:利息收入
3. 转销计提的利息收入
当利息收入到期时,将计提的利息收入转销至利息收入科目。
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收入
举例
某事业单位持有面值100万元、年利率5%的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为一年,于年末到期。该事业单位将存款利息收入按实际发生法计入当期损益。
年末,该事业单位确认的利息收入为:100万 × 5% = 5万元。
会计分录:
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5万元
贷:利息收入 5万元
注意事项
利息收入的确认应以所有权为依据,即实际享有利息收益时才能确认。
利息收入的核算应与金融资产的核算相对应,避免重复或遗漏入账。
如果利息收入的来源是政府补贴,则应作为政府补助收入核算,不属于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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