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负责全国社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制定和发布社会保险费监督检查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监督检查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指导和协调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制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
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费监督检查;
处理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方式
社会保险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核对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和职工工资发放记录等资料。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行业、企业或地区进行的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财务审计: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查其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联合检查:联合其他部门,如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等,共同开展社会保险费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