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人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人包括:
单位
指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人民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其他组织。
个体工商户
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然人。
灵活就业人员
指在非用人单位以自谋职业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提供劳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无雇工的自由职业者、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
其他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例如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返聘人员等。
缴纳义务
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对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非单位参保人员,其缴纳义务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履行方式包括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及时申报、办理参保等相关手续。
不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补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因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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