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续: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因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原因失去收入来源时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续: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收范围
《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范围,包括: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个人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职工工资收入为基准,具体包括:
职工工资收入;
奖金;
津贴和补贴;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费率标准
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标准根据不同的险种而有所不同,由国家统筹规定。具体费率如下:
养老保险:20%
医疗保险:8%
失业保险:2%
工伤保险:1%
生育保险:1%
缴费方式
《办法》规定了三种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
月缴费方式: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季缴费方式: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年缴费方式:适用于个人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时间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以用人单位为单位,每月或者每季度缴纳一次。具体缴费时间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征收管理
《办法》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职责分工: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稽查和清算。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执行程序,对拒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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