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境外派遣劳动者之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决定向境外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履行下列社会保险义务:
派遣期间履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26条规定,为境外派遣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派遣前后衔接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出境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在其回国后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衔接。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为境外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参照《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确定,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保险待遇
境外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在境外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的,按照其境外工作期间的实际工资,享受中国境内的工伤保险或者职业病保险待遇。
境外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因非因工伤、职业病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遗属或者本人,可以享受其境内工作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待遇享受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待遇享受,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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