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2条?适用对象与收缴要求
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的适用对象和收缴要求。
适用对象
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对象包括: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
收缴要求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国家规定和个人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征缴体系,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征缴方式和程序;
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机关依法追缴;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已欠社会保险费外,还应当缴纳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对象和收缴要求是保障社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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