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法第11条:参保方式、责任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具体参保方式、参保主体的责任和参保人员享有的权利。
参保方式
第11条规定了四种具体的参保方式:
单位参保: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个人参保: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社会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主体的责任
第11条还规定了参保主体的责任:
用人单位:有为职工参保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其他法定责任。
参保个人:有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职责。
参保人员的权利
第11条保障了参保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行政的权利。
对社会保险事务提出申诉、请求审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1条清晰地规定了参保方式、参保主体的责任和参保人员的权利,保障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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