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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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是规范和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根本性法律。该法包括7章129条,涵盖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覆盖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或者居住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个人缴费和国家补贴,建立起来的制度,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缴纳一定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设立的制度,筹集医疗保险基金,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提供医疗保障,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及其家属,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共同设立的制度,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遭受物质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给予经济补偿、医疗救治和康复的制度。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共同设立的制度,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丧失生活来源的个人提供物质帮助和就业援助的制度。参加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共同设立的制度,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给予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相关待遇的制度。参加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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