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新政详解
为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精神,优化税收服务,减轻个人税负,2019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新政。新政涵盖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以下是对新政的详解: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纳税人每月允许扣除本人及其配偶按揭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上限为每月1000元。贷款利息是指在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贷款期限内全部利息支出均可扣除,且该项扣除不限次数、不设最高限额。
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每月允许扣除本人及其配偶实际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上限为每月1500元。住房租金是指纳税人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给出租人的房租,但不包括水、电、燃气、取暖费等相关费用。租赁房屋且已取得房产证的纳税人,无法享受此项扣除。
赡养老人扣除
纳税人每月允许扣除赡养抚养双方父母、配偶父母的支出,每位老人每月扣除上限为2000元。赡养抚养老人支出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该项扣除需符合下列条件:老人年满60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老人与纳税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关系;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支出高于老人本人从其子女或抚养人处取得的经济资助。
子女教育扣除
纳税人每月允许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上限为每位子女每月1000元。子女教育支出是指纳税人出于子女教育目的实际支付的学费、杂费、学杂费等费用,但不包括生活费和实习实践费。该项扣除适用于纳税人子女在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及研究生等学阶段发生的教育支出。
大病医疗扣除
纳税人每月允许扣除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扣除上限为15000元。大病医疗费用是指纳税人自费支付的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医疗费用。该项扣除需持公立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且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减去居民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超过15000元的方可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新政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个人税负,提升了纳税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扣除项目,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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