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减轻纳税负担,支持自住购房需求。
扣除条件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已取得购房贷款
购房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居住
房屋位于中国境内
纳税人每年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标准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扣除额:
首次购房:每月1000元,全年12000元
非首次购房:每月800元,全年9600元
扣除年限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期限为纳税人在该房屋取得产权证之日起计5年,最长不超过25年。
扣除计算
纳税人每年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不足扣除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按照扣除标准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额 = 贷款年限 × 扣除标准 × 实际支付贷款利息 / 贷款年利率
计算步骤:
1. 确定扣除标准(首次购房每月1000元,非首次购房每月800元)
2. 明确扣除年限(房屋取得产权证之日起计5年,最长不超过25年)
3. 计算贷款年利率(贷款合同中明确的利率)
4. 计算实际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合同中的利息支出)
5. 根据公式计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额
注意要点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不能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扣除同时享受。
纳税人出售自住房后,已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应当年补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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