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抵押贷款自律公约:全面解读
上海抵押贷款自律公约是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牵头,各商业银行参与制定的行业性自律规范,旨在规范上海地区抵押贷款业务,保障抵押贷款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本公约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本公约旨在维护抵押贷款市场秩序,规范商业银行抵押贷款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抵押贷款市场稳健发展。
第二章 贷款申请
商业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向贷款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贷款条件、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抵押物要求等。
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包括收入证明、资产证明、信用记录等,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抵押物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反映抵押物的真实价值,不得虚高或虚低。
第四章 贷款审批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抵押物的价值等因素,严格按照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
商业银行不得向资信状况不良、信用记录差的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也不得发放超过抵押物价值的贷款。
第五章 贷款发放
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署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贷款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包含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六章 抵押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抵押物管理制度,对抵押物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查,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和价值的稳定。
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或改变用途,并承担抵押物灭失或价值损失的责任。
第七章 风险管控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对抵押贷款业务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充足的资本金和拨备,以应对抵押贷款业务中的潜在风险。
第八章 消费者保护
商业银行应当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的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不得强制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欺诈或误导。
第九章 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抵押贷款业务相关的全部信息,包括贷款条件、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信息披露,确保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第十章 其他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如有未尽事宜,由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抵押贷款自律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抵押贷款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抵押贷款市场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本公约,维护抵押贷款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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