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养老金上调细则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安徽省2023年养老金上调方案已公布,具体细则如下: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时间:2023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调整后的养老金。
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包括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退休人员。
调整比例: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12%,最低调整金额为110元。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11%,最低调整金额为100元。
城乡居民退休人员:根据缴费年限,调整比例在5%至15%之间,最低调整金额为50元。
特殊人员调整方案
高龄津贴:8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每满一岁津贴增加16元,由所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放。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退休人员,享受每月100元津贴。
农民工退休人员:2023年1月1日起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缴纳满15年的农民工,可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其他注意事项
上调后的养老金将通过原发放渠道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养老金的,不得享受此次调整。
对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或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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