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常见疑难解答
山东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针对实施细则中的一些常见疑难问题,现梳理解答如下:
参保范围
问:哪些人员属于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参保范围?
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职工,以及省外企业在山东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招用的职工,都属于实施细则的参保范围。
问:农民工是否属于参保范围?
答:是。农民工在山东省境内就业的,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
问:缴费基数的范围是什么?
答:缴费基数下限为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问:如何确定职工缴费基数?
答:职工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标准计算确定,并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协商确定。
缴费比例
问: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多少缴费比例?
答:个人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8%、2%、0.5%、0.2%、0.3%。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缴费比例分别为:16%、10%、1.5%、0.8%、0.6%。
问:缴费是否可以缓缴?
答:企业因严重困难依法申请缓缴保险费的,可以缓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企业应当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缴纳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待遇享受
问: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后,如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答: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问: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后多久可以获得工伤待遇?
答: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后,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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