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保险条例细则:用人单位关注要点
广东社会保险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细则对广东社会保险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申报等方面的具体责任,用人单位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参保缴费范围的扩大
细则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仅仅以签订劳动合同书作为参保缴费的依据,还包括建立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社会保险费申报
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月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截止期限为每月15日。用人单位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申报缴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
细则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工资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实际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但排除一次性奖金、年终奖金、探亲路费、伙食补贴和出差补贴等。社会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费率×职工实际工资基数。
社会保险费欠缴的责任
细则明确了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或者逾期未缴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规定
细则还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职工转移接续、劳动关系终止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认真学习细则,并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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