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保险条例最新规定政策解读申报指南
本文详细解读了上海市生育保险条例的最新规定,包括生育保险参保条件、缴费基数、待遇标准、申报指南等内容,为广大职工解读最新生育保险政策,提供申报指南,助力保障职工生育权益。
参保条件
以下人员符合条件均可参保上海市生育保险: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待遇标准
生育津贴: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标准为其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100%。
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未休产假的职工,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30%。
其他待遇:
多胞胎生育津贴:生育双胞胎的,生育津贴增加50%;生育三胞胎及以上,增加100%。
难产津贴:难产时增加产假15天。
剖宫产津贴:剖宫产时增加产假25天。
申报指南
参保申报:
企业单位应当在职工参保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自主参保,到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
待遇申报:
职工生育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参保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在接收到职工申请后,将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材料报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并配合经办机构对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审核。
注意事项
生育保险缴费满1年以上的职工,才能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后可补缴生育保险,但只享受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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