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者权益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工伤保险的待遇、申报、审核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工伤认定与待遇
认定标准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作中包括执行任务期间,上下班途中和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期间。
待遇标准
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工伤津贴、伤残津贴、康复训练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取暖补助费、特别护理津贴。
具体待遇标准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工伤申报与审核
申报期限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者申报之日起3日内,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
审核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工伤申报后,应当组织工伤认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委员会由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医疗机构人员组成。
工伤认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争议处理
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0日内组织工伤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工伤复核委员会由工会代表、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用人单位代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工伤复核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或拒缴。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包括建立工伤预防制度、开展工伤预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等。
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程,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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