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工伤认定
认定原则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对工伤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职业性伤害原则:因职业活动而遭受的伤害。
事故性伤害原则:因突发事件造成的事故性伤害。
认定条件
根据《办法》,认定工伤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任务所遭受的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义务而遭受的职业有害因素侵害。
患职业病,并按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有关规定确诊。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受到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
认定程序
《办法》规定了以下工伤认定程序:
1. 申请申报
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单位调查
单位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组织人员对事故原因、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3. 鉴定
单位将调查报告报送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由其指定医疗鉴定机构对工伤性质进行鉴定。
4. 确认认定
根据鉴定结果,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作出工伤确认或不确认决定。
5. 争议处理
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注意事项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单位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据。
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信息和证据材料。
医疗鉴定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工伤认定决定应正确反映事故事实和 applicable 法律规定。
对工伤认定有争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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