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养老保障。具体细则如下:
参保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包括:
中央、省、市、县及乡(镇)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中国共产党党群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单位在职职工。
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19%,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的8%。
个人账户缴费: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的3%。
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规定的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800%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800%缴纳。
待遇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待遇。
基础养老金:根据职工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退休后享受待遇期等因素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对于参加养老保险改革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工,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其他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包括以下其他细则:
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缴费年限:男性累计缴费满25年,女性累计缴费满20年。
中断缴费:职工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断缴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或补缴。
转移接续:职工在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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