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制度旨在弥补因非本人原因导致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下详细解析最新规定和申领方式。
申领条件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需满足以下条件:
非本人意愿离职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所在单位已依法办理破产清算或濒临破产
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个人账户已缴费满1年
失业后个人未就业
赔偿金额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比例根据参保年限而定:
| 参保年限 | 赔偿比例 |
|---|---|
| 1年以上,不足3年 | 50% |
| 3年以上,不足5年 | 60% |
| 5年以上 | 70% |
申领流程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提出申请: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得知单位破产清算后30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2. 提交材料:提供失业登记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单位破产清算证明、个人社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3. 审核批准:经办机构审核材料,符合条件后批准申请。
4. 发放赔偿:获批后,赔偿金将按月发放,发放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特殊规定
跨省就业:跨省就业人员可向就业地或原参保地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案件的失业人员,可向企事业单位破产清算组或受破产清算案件委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失业,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温馨提示
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解除合同证明、未缴纳社保凭证等,以备申领所需。
及时提出申请,避免错过申请期限。
详细了解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定和申领流程,确保顺利申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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