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解读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各项待遇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包括:
住院治疗费、门诊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医药费。
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工伤前期勘查费。
住院生活补助费
工伤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至80%支付住院生活补助费。
误工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伤暂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按其受伤前12个月工资收入的标准支付误工津贴。
1级至4级伤残:100%工资。
5级至9级伤残:90%工资。
10级伤残:80%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
---|---|
1级 | 44个月工资收入 |
2级 | 39个月工资收入 |
3级 | 33个月工资收入 |
4级 | 27个月工资收入 |
5级 | 21个月工资收入 |
6级 | 15个月工资收入 |
7级 | 12个月工资收入 |
8级 | 9个月工资收入 |
9级 | 6个月工资收入 |
10级 | 4个月工资收入 |
一次性就业安置补助金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一次性领取就业安置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收入。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等级为10级至4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发放伤残津贴:
10级伤残:30%工资。
9级伤残:35%工资。
8级伤残:40%工资。
7级伤残:45%工资。
6级伤残:50%工资。
5级伤残:55%工资。
4级伤残:60%工资。
死亡待遇
工伤职工因工伤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死亡待遇:
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20个月工资收入。
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收入。
供养亲属抚恤金:30%至60%工资收入,由供养亲属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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