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社保缴费新规细则详解
日前,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若干意见》,对全省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调整。本文将详细解读新规的细则内容,帮助企业和个人清晰了解最新缴费规定。
缴费基数的确定
新规明确,全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全口径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全部应发放的工资性收入。
具体来说,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比例的调整
企业缴费比例调整为16%,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8%。其中,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时间的调整
企业应当在职工工资发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上月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时间与单位缴费时间一致。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
特殊人群缴费规定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度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个人账户,8%计入统筹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根据个人情况确定。
其他规定
辽宁省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对省内各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进行调剂。同时,对参保参缴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性。
新规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关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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