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交纳的养老保险如何办理退还
养老保险重复交纳主要指同一职工在同一段时期内,在不同的参保单位或地区多缴了养老保险费。根据相关规定,重复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办理退还。
办理条件
存在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事实,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单位之间重复缴费的;
同一单位不同险种重复缴费的;
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重复缴费的;
省级统筹前后的两级重复缴费的。
重复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尚未计入退休金发放基数的;
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流程
1. 提出申请:职工本人携带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参保缴费凭证、重复缴费证明等)向原参保单位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受理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对材料并登记。
3. 审核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重复缴费事实。
4. 核定金额:根据审核确认的重复缴费金额,核定应退还的养老保险费。
5. 退还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退还金额退还至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
退还原则:原则上按照实际重复缴纳的金额退还,最高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
退还时限:一般在申请受理后3个月内退还。
退还利息:重复缴纳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不可退还情况: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已计入退休金发放基数的,不可退还。
具体案例
小王在两家单位同时上班,在A单位缴纳了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在B单位也缴纳了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经确认,小王在A、B两单位重复缴纳了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根据规定,小王可以申请退还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小王向原参保单位A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小王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6个月,应退还的金额为6×X元(X元为小王每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经核定,应退还的金额为6×X元,该金额已退还至小王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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