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养老政策概览
随着高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日益受到重视。长春市作为吉林省省会,出台了一系列养老保险政策,为长春市民提供全面的养老保障。
个人参保政策
在长春市工作或居住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公民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分为两种形式:职工参保和居民参保。
职工个人每月参保费为其本人工资的8%,其中基础养老保险为6%,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为2%。
居民个人参保费按户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由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组成。
企业参保政策
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均应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单位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其中基础养老保险费为16%,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为4%。
缴费年限要求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其累计缴费年限须满足15年方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如果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足条件。
退休年龄规定
长春市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若从事特殊工种的,可按国家规定申请提前退休。
养老金待遇
退休后,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根据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及利息累积总额。
其他补充政策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外,长春市还出台了一系列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如长春市城镇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长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长春市民提供更加全面的养老保障。
长春市养老保险最新政策一览,旨在为长春市民提供全面而清晰的养老保障信息。建议相关人员及时关注政策变动,做好养老规划,保障老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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