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确定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确定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根据《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6%,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0%。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缴费比例确定的原则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社会互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既体现社会公平,又兼顾个人利益。
坚持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承受能力,逐步提高缴费比例。
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既要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又要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利益。
缴费比例调整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每2-3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方案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基数的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发放时按月扣除并缴入医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按月汇总缴入医保经办机构。
缴费方式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个人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住院、门诊大病等费用。
不缴或少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和职工不缴或少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应责令其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者,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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