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省级工伤保险法规,为规范工伤保险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而制定,对工伤认定、待遇保障、工伤预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于用人单位的各类劳动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在岗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岗人员及其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人员也参照执行。
工伤认定
经用人单位职工区直接主管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确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的,由用人单位立即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待遇保障
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因工伤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住院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等级鉴定为十级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职工因工伤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标准,为供养亲属发放抚恤金。抚恤金的标准按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预防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工伤预防检查,对违反工伤预防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监督管理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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