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最新详情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关于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09〕127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
缴费单位 |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 其中单位部分 | 其中个人部分 |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20% | 16% | 4% |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 23% | 19% | 4%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28% | 24% | 4% |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确定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方式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由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按月向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
待遇享受
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即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注意事项
以上缴费比例仅适用于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其他地区的缴费比例可能有所不同。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黑龙江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低于个人缴费部分。
缴费比例如有调整,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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