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之补充规定
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是青岛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保护参保职工在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遭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本补充规定对工伤认定、待遇享受、经办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
《补充规定》将工伤认定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明确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认定。规定了工伤认定程序,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调查取证、作出认定决定等环节,并对认定时限、取证方式、认定内容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二、待遇享受
《补充规定》对工伤待遇享受的范围、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工伤待遇享受范围: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
待遇标准: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青岛市规定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工伤津贴按受伤职工应得工资的60%-100%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青岛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支付方式: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由参保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发放。
三、经办程序
《补充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规定了工伤认定、待遇申领、待遇支付等经办程序。其中,特别强调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档案,对工伤认定、待遇申领、待遇支付等重要事项进行记录保存,并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要求。
四、其他规定
《补充规定》还对工伤保险征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伤预防等方面做出规定,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对于故意隐瞒不报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以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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