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是指纳税人按国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或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时,所缴纳的保费在一定限额内,可以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从其综合所得收入中扣除。具体享受范围如下:
一、享受人群
1. 企业职工: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都可以享受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
2. 事业单位人员: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可以享受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
3. 机关单位人员:凡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享受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
4. 灵活就业人员:凡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
二、扣除额度
纳税人购买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保费,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每年扣除额度有上限限制,具体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每年最高60,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最高24,000元
三、扣除条件
纳税人在享受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 所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
3. 购买保费需通过合法渠道,并取得相应凭证。
四、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时,需要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纳税人可以自行在个税APP或网站上申报,也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代为办理。
五、注意事项
1. 纳税人的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果不足以扣除全部保费,未扣除的部分不能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2. 纳税人若已享受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税前扣除,则在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时,不能再享受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 纳税人购买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否则,所缴纳的保费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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