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期间缴费及待遇核定规则
辽宁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职工转移接续期间的缴费及待遇核定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缴费规则
职工调入辽宁省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参保地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转移接续至辽宁省,用于计算养老金。转移接续缴费期间,职工按照辽宁省现行养老保险费率缴纳。
待遇核定
职工退休时,其养老金待遇将根据以下原则核定:
累计缴费年限:职工在辽宁省和原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缴费基数:养老金计算的缴费基数包括职工在辽宁省和原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基数。
养老金指数化调整:养老金将根据国家规定每年进行指数化调整,以保障养老金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特殊情况
对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出现以下特殊情况的,待遇核定有相应的规定:
参保中断:如果职工在转移接续期间出现中断参保的情况,累计缴费年限将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参保地多次转移:如果职工在转移接续期间参保地多次转移,将按照其最后一次转移地的规定缴费和核定待遇。
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职工在转移接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其养老金待遇将根据其当时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计算。
举例说明
小明在原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10年,缴费基数为3000元。调入辽宁省后,小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缴费基数为4000元。退休时,小明的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基数取平均值为3500元。根据辽宁省养老金计算公式,小明的养老金待遇为:3500 x 15 x 1.6% = 840元/月。
通过辽宁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工转移接续期间的缴费和待遇核定有了明确的保障,确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平稳过渡和持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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