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的参保对象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参保对象范围。参保对象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组织和个人。参保职工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招用、聘用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参保单位
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用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保:
-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
参保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 已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在国内被依法招用(聘)并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
- 用人单位安排在非本单位工作岗位的职工。
- 用人单位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
-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学生。
特殊情况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还对下列特殊情况下的参保对象进行了规定:
- 单位已经按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但职工尚未参保的,发生工伤事故时,参保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职工已经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已经离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职工因工伤事故导致死亡,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职工亲属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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